计投资[1991]1045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7-12
摘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计投资[1991]1045号        1991-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法规,为使有关单位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法规: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为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步,鼓励把有限的资金(特别是折旧基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暂行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零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按10%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税率加倍征税。技改项目与基建项目的划分,暂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车家统计局计资[1983]869号文件和现行分工及审批权限确定。

  集体和个体(含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中确属现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经过划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征办法办理。

  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经有权单位审批并由开发公司建设的楼堂馆所按30%税率征税;其余除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屋建设外,一律按15%税率征税。

  二、税金要主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骓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下同)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作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前已批准立项,但尚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上述要求将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相应修改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总投资或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收尾、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预备项目,也必须按照项目的产业属性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计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税金,并将税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增加的这部分税金,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压缩不必要或不急需的工程,节约开支、降低工程先进集体,按协议或原资金来源比例由有关部门增加投资哐自筹等办法解决。

  三、基建项目按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税。各部门(公司)、各区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时,必须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

  四、项目纳税计划的编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编制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达分单位工程的投资计划。在项目投资计划中,包括应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指标。技术改造限上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审定和下达。其中基本建设可按项目产业属性列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但对楼堂馆所仍应按30%的税率列了税金。技术改造项目按建筑工程投资列明税金。

  五、实行项目就地征税。为了适应地域征税的要求,中央管辖的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合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经委。地方投资项目计划中由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列明税金并汇总后,抄送同级计委。跨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计划,由主要投资方负责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投资项目计划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时,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无权否定。

  经同级税务部门对审核、汇总的投资项目税率和税金核定后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和税务局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对其应征税金,发现有不符合《暂行条例》法规的,要按《暂行条例》进行修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切块给地(区)、市和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区)、市和县自主安排的投资项目计划,按本法规第四条,也必须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报送省级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经其按法规规法规核定后再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

  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法规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缴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表,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审核的计划,早计委九工代发,中,经委管理的技术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预缴税金,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九月底以前缴齐当年全部税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缴足税金的,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缴。多缴的税金,可抵缴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未缴足税金的,应在三个月内补缴;多缴税金的,税务部门应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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